重組肉及注脂肉食品標示規定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訂定之。二、本規定所稱重組肉食品,指以禽畜肉或水產品為原料,經組合、黏著、壓型或其他方式,以一種或多種加工過程製造之產品,且該產品外觀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為單一肉(水產品)塊(排、片)之產品。三、本規定所稱注脂肉食品,指以畜肉為原料,經油脂或以油脂混加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注入、調理過程製造之產品...
重組肉食品標示規定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訂定之。二、本規定所稱重組肉食品指以禽畜肉或魚為原料,經組合、黏著或壓型等一種或多種加工過程製造之產品,且該產品外觀易造成消費者誤解為單一肉(魚)塊(排、片)之產品。三、包裝重組肉食品應以中文於品名顯著標示「重組」、「組合」或等同之文字說明,並加註「僅供熟食」或等同字義之醒語。四、具營業登記之食品販賣業者,販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