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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公有攤販集中區使用管理費收費標準

 

桃園市公有攤販集中區使用管理費收費標準
(民國106年4月13日公布) 府法濟字第1060079294號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公有攤販集中區之使用管理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三條
 
配合政策需要或特殊狀況,經桃園市政府專案核准者,得免收或減收使用管理費。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桃園市公有攤販集中區使用管理費收費基準表
攤位類型
攤位面積
新臺幣(元)/月
A
6平方公尺
940
B
9平方公尺
1,150
C
12.6平方公尺
1,410
備註:
一、使用管理費以月計收,未滿1個月以實際使用日數計收。
二、使用管理費含清潔服務費新臺幣5百元。
三、營業時間為每日下午4時至隔日凌晨1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