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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桃園吉祥物及桃園小吃

41.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八、逾有效日期。〔本法15〕


(逾期食材、原料不可再使用)

另要丟棄之逾期食材應有效區隔,不得與未逾期食材一同存放(不然仍視為貯存逾期食品,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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