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撙節行政資源並提升行政效能,經本府公告之下列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不予獎勵,並自公告日(113年7月29日)起生效。
依據:桃園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下稱本獎勵辦法)第13條第7款。
公告事項:
一、適用對象:檢舉本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案件。
二、、本獎勵辦法第13條第7款規定,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七、其他經本府公告之事項。
三、公告不予獎勵之事項:
(一)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屬公開陳列態樣之事項,且該檢舉案件經衛生局裁處新臺幣未達30萬元者。
(二)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24、25、26、27及28條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