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福利機構食品安全衛生自主檢查表填報上傳區 |
| 1.食品從業人員(配膳人員)應經至少3小時食品相關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在職食品從業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定期接受食品相關教育訓練,每年至少3小時,並作成紀錄。 |
| 2.進用食品從業人員(配膳人員)時,經醫療機構檢查A型肝炎、傷寒、出疹、膿瘡、外傷、手部皮膚病等合格後,始得聘僱;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食品從業人員前述檢查至少一次。 |
| 3.食品從業人員(配膳人員)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鞋)及戴口罩;其個人衣物不得帶入作業場所。人員手部經常保持清潔;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指甲彩繪、使用指甲貼片或佩戴飾物。 |
| 4.食品從業人員(配膳人員)個人衣物(私人物品、食品、飲料等)應區隔或專區存放。有食品儲存空間(食品儲存空間未置放非食品) |
| 5.出入口、門窗、通風口、風扇及其他孔道應保持清潔,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防蟲簾、紗窗等)。 |
| 6.廚房、用餐場所應隨時清掃,保持清潔。 牆壁、支柱、地面、樓板或天花板應保持清潔,避免避免長黴、剝落、積塵、納垢或結露等現象。 |
| 7.廚房設備(冰箱、油煙機等)與器具等食品接觸面及食品製備使用之機械、器具(作業台)等應保持清潔。 |
| 8.清潔、清洗和消毒用機具(掃地用具、清潔劑等)應與食材或食品容器具包裝區隔及專區存放。 |
| 9.廢棄物(廚餘)不得堆放於食品作業場所內,其處理應依其特性,以適當容器分類集存,並予清除。 |
| 10.食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直接放置地面(應離地存放),並覆蓋保持整潔避免受到汙染。 |
| 11.食品儲放適當(蔬菜與魚肉類、乾貨分開儲放) |
| 12.食材及原物料(含成品、半成品)等應遵行先到期先出或先進先出之原則,並確實記錄。分裝品應標示進貨日期或有效日期 逾期品(報廢品)應專區存放,不得與效期內食品或食材混放。 |
| 13.食物檢體留存(整份或每樣食物需達至少150公克),標示日期及餐次,並分開封裝冷藏存放至少48小時。 |
| 14.冷凍/冷藏貯存或運輸設備保持在攝氏-18℃以下及7℃以下凍結點以上,避免溫度劇烈變動,並定期除霜,保持清潔。 於明顯處設置溫度指示器,並作成紀錄。 |
| 15.配膳設施、設備與餐具之整潔並記錄,生熟食應避免交叉污染,且膳食貯存室溫下不得存放2小時以上,熟食及易腐敗菜餚應及時冷藏;熟食之熱藏溫度保持在60℃以上。 |
| 16.不得發現有病媒(蟑螂、蒼蠅等)或其出沒之痕跡(蜘蛛絲、生物性糞便等),並應實施有效之病媒防治措施(定期噴藥、捕蟲用具等)。 |
| 17.用於食品直接接觸及清洗食品設備與用具之用水及冰塊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請提供自來水使用證明或繳費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