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禽畜、寵物等應予管制區隔,以避免污染食品。 |
2.廚房、用餐場所應隨時清掃,保持清潔。 牆壁、支柱、地面、樓板或天花板應保持清潔,避免避免長黴、剝落、積塵、納垢或結露等現象。 |
3.出入口、門窗、通風口、風扇及其他孔道應保持清潔,並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 |
4.不得發現有病媒或其出沒之痕跡,並應實施有效之病媒防治措施。 |
5.冷凍及冷藏食品之品溫應分別維持於攝氏-18℃以下及7℃以下凍結點以上,且不得有劇烈的溫度變動。 冷凍、冷藏設備應定期除霜,並保持清潔。應於明顯處設溫度指示器,並設置自動記錄器或定時記錄。 |
6.用於食品直接接觸及清洗食品設備與用具之用水及冰塊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
7.新進從業人員應先經衛生醫療機構檢查合格後,始得聘僱。雇主每年應主動辦理健康檢查一次。 檢驗項目包含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或傷寒,如經醫師診斷罹患或感染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其罹患或感染期間應主動告知現場負責人,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 |
8.食品從業人員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鞋),以防異物落入食品中,必要時應戴口罩。與食品直接接觸者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及佩戴飾物等,並不得使塗抹於肌膚上之化粧品或藥品等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 |
9.作業人員工作中不得有吸菸、嚼檳榔、嚼口香糖、飲食及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 |
10.食品從業人員個人衣物應區隔或專區存放。 有食品儲存空間(食品儲存空間未置放非食品) |
11.廚房設備(冰箱、油煙機等)與器具等食品接觸面及食品製備使用之機械、器具(作業台)等應保持清潔。 |
12.清潔、清洗和消毒用機具應與食材或食品容器具包裝區隔及專區存放。 |
13.廢棄物(廚餘)不得堆放於食品作業場所內,其處理應依其特性,以適當容器分類集存,並予清除。 |
14.食品應分類貯放於棧板、貨架上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不得直接放置地面,並覆蓋保持整潔避免受到汙染。 |
15.食品儲放適當(蔬菜與魚肉類、乾貨分開儲放) |
16.食材及原物料(含成品、半成品)等應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並確實記錄。分裝品應標示進貨日期或有效日期 |
17.食物檢體留存(整份或每樣食物需達至少200公克),標示日期及餐次,並冷藏存放至少48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