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公有攤販集中區使用管理費收費標準
(民國106年4月13日公布) 府法濟字第1060079294號
第一條 | |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 | 公有攤販集中區之使用管理費收費基準如附表。 |
第三條 | | 配合政策需要或特殊狀況,經桃園市政府專案核准者,得免收或減收使用管理費。 |
第四條 |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附表
攤位類型 | 攤位面積 | 新臺幣(元)/月 |
A型 | 6平方公尺 | 940 |
B型 | 9平方公尺 | 1,150 |
C型 | 12.6平方公尺 | 1,410 |
備註: 一、使用管理費以月計收,未滿1個月以實際使用日數計收。 二、使用管理費含清潔服務費新臺幣5百元。 三、營業時間為每日下午4時至隔日凌晨1時。 |